【政策公告】自106年1月1日起,緊急發電機應於裝置竣工時,須檢附之文件說明。
各位親愛的朋友:
依據內政部消防署之公告(發文字號: 內授消字第10508233782號)之內容,自民國106年1月1日起,每一發電機組出廠前應經「第三公正機構」或「TAF認證」之實驗室測試,其合格測試報告送建築物起造人或場所管理權人,並留存一份備查,以提升發電機組產品品質穩定性及功能。
至盛小提醒:
TAF認證實驗室,有其受認可之測試範圍,並非僅僅針對單一實驗室來進行認可。
舉例來說: A發電機測試實驗室,受TAF認證之範圍為: 電壓220V/380V 容量30KW-250KW
B發電機測試實驗室,受TAF認證之範圍為: 電壓/380V/440V 容量500KW-1500KW
此兩個發電機測試實驗室,雖然都可對外宣稱具有「TAF認證」,但其可以協助測試的範圍或能力仍然是有差異的,故未來若有發電機採購者或是製造同業,在尋找具有TAF認證測試實驗室的時候,務必要先確認該實驗室的認證範圍,避免未來有不符合消防署規定的問題衍生。